美國商標申請程序簡易說明

壹、 商標年限-註冊日起十年。
貳、 申請文件與說明
一、申請書包括委任狀、宣誓書。(外國申請人須指定代理人)
二、商標圖樣(大小不超過8×11英寸)。
三、商標使用證明五份(以〝已使用〞方式提出申請時檢附)。
四、世界使用日期、地點及包含台灣(以〝已使用〞方式提出申請時檢附)。
五、台灣商標註冊證及其英譯文(引用台灣優先權日、依本國註冊提出者,方須準備)。

參、 商品分類與指定商品
一、採國際分類,每一件指定一個類別,有服務標章之設,但聯合商標之規定。
二、一件商標申請案,可指定數類商品或服務,須另繳規費。
肆、 申請/使用方式與說明
一、美國申請經核准註冊會限定於美國境內州與州的使用;可於申請前先查詢(請參閱本所美國商標查詢須知)。
二、美國乃為使用主義,申請時可以〝已使用〞、〝打算使用〞之方式申請,但於審查時間皆不同(請參關本所美國商標使用說明書)。
三、引用優先權日辦理。
☆☆商標權並非因註冊而取得,本質上係屬由於使用之事實所發生之普通法上之權利,因之商標申請註冊依法作為有效商標之表見。
伍、 註冊程序
一、商標經審查後如沒有直接核准,審查委員會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書(大約6-8個月),可就程序及實體為處分,可能的情況有:應補充何種文件、修正商品、重補使用證明、是否有跨類、是否有類似商標,而申請人應於該通知書日起六個月內答辯,逾期不得提出延期。二、審查委員於接到上述答辯書後,再就全案予以再次審查,倘合於註冊要件即予核准,若乃有未合於註冊要件者,乃會發出第二次意見通知書,要求申請人再提出修正與答辯(大約4-8個月發出)。

陸、

公告/註冊效力
一、商標審查公告一個月內,若未遭異議,即由主管機關發給註冊證書(大約6個月左右)。
二、專用期間自註冊日起十年(於八十年代以前登記的商標,保護期為二十年)


柒、 請求使用聲明書(一)
一、如申請時是以〝打算使用(未使用)〞方式提出申請,於核准公告期滿後需請求「 請求使用聲明書」,並檢附相關資料(一般有六個月時間),如於期限內請求,則可辦理延期手續,但需繳納延期費(請參閱參閱本所美國商標註冊須知說明)。
二、如果申請時以〝已使用〞方式提出申請,公告期滿後不需請求使用聲明書,主管機關即發給註冊證書(大約6個月左右)。


捌、 使用聲明書(二)
自註冊日起第五至第六年之間,須向PTO提交一份聲明書,宣誓該該商標為正當使用正,並檢附有整體商標示之使用證明;如未提出聲明書,主管主機關可逕職權撤銷商標專用權。
玖、 延展
註冊商標屆滿前,可檢附使用證明、宣誓書向PTO要求延長十年(請參閱本所美國商標註冊須知說明)。
拾、 商標標示
註冊商標之使用須為確實之標示,未確實標示,致他人仿冒、侵害該商標時,不得請求損害賠償,除非能證明被告於接獲仿冒之通知後,乃繼續其仿冒行為(請參閱本所美國商標註冊須知說明)。

拾壹、 禁止仿冒商品進口(海關登記)
一、辦理海關登記,經核准後,海關便會依申請資料,如遇仿冒商品將會採取扣押並禁止商品入關之行動。